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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足協對於甲B五隊的處理中,有一點爭議很大:足協強行取消五隊上場球員明年的注冊資格,而且兩年內不得轉會。這種矯枉過正的處罰,招致了足協是否違反了《勞動法》的質疑,並且也的確有隊員表示,要對足協的處罰提出上訴。
《勞動法》是最有力的武器
記者就球員如果上訴將以何種司法程序、如果上訴法院是否會受理等敏感問題,采訪了一位從事數十年法律工作的某法院院長。雖然這位人士一再強調,在沒有形成最終事實的情況下,一切都不能確定,但從他為我們的解釋中至少可以判斷:如果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法院原則上將會受理球員的起訴。
這位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有球員決定要提出起訴,根據現行法律只能采取兩種途徑。一種是不服中國足協的行政處罰,從而提出行政訴訟。但由於中國足協的性質是民間機構,而並非是具有執法權力的行政機構,因此這種可能性也很難站住腳。松日在渝沈之戰後曾經費盡心思告足協『行政不作為』,實際也正是在這一難點上『擱淺』。另一種是起訴中國足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而提起訴訟,這也是目前惟一一種可以操作的方式。
但如果要起訴中國足協違反《勞動法》,首先要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員會做出了支持中國足協處理的書面裁定,而提出仲裁請求的球員不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委員會做出了反對中國足協處理決定的裁定,提出仲裁請求的球員可以憑此書面裁定要求中國足協更改處罰,在問題仍未解決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爭論最大的正是中國足協的這種做法是否違反了《勞動法》。對此,這位人士也作出了解釋:中國足協作為一個民間機構,制定了其成員必須遵守的、屬於行規性質的規章制度,這也是很正常的。至於是否存在剝奪了其下屬球員的工作權力,目前並不能確定。這要看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中是否有目前所做處罰的『法律』依據,如果有明確的規定:作為中國足協下屬會員如果違反了有關規定,將要受到某些相應的處罰,那麼這種處罰只能看作是中國足協對違紀者的正常處理。
對簿公堂不利於足協
此次中國足協對於五隊上場球員做出的相當於禁賽一年的處罰時,並沒有具體、確鑿地提出他們違反的是那條那款規章制度,而只是籠統地在『處理決定』中說:是因為『嚴重違背了體育公平競爭精神,嚴重損害了中國足球職業聯賽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因此如果套用法律人士的觀點,所做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充分。
而如果有球員提起訴訟,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是外界最為關注的。對此,這位人士始終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的答復。他只是說,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將會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辦理,但最終結果必須要在經過取證、答辯等一系列程序後作出。但有一點是相當肯定的:如果雙方對簿公堂,作為被告一方的中國足協必須要拿出確鑿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
如果再套用一次法律人士的觀點,假如中國足協被推上被告臺,將面對著相當不利的局面。因為至今中國足協也沒有拿出明確的證據,閻世鐸的話就已經證明這一點:『現在「假」與「不假」已經不重要了』、『中國足協現在的處罰不需要證據』。
這位人士最後說,也許米盧麾下的中國隊能依靠態度決定一切,但在中國足協掌管下的大環境下,僅僅依賴態度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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