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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國足協的處罰下來後,戴大洪說他第一時間最大的感觸還是那句話:『黑暗永遠超出我們的想象!』因為中國足協處罰的力度和公平性大大低於人們的期待,而且缺乏法制的精神和人文的關懷。中國足協的處罰當然有他進步積極的一面,但這種積極意義更多的是從客觀上說,而不是從中國足協主觀來說的。
對於處罰內容的本身戴大洪說如果用一句話來總結就是:『合情不合理』。中國足協的打假行動是順應民意之舉,但在具體的處罰措施上,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這個理指的是法理。戴大洪指出了其中的五條漏洞:
一、為什麼只把綿陽給降到乙級?
綿陽已經因消極比賽受過處罰了,最後一輪也並沒有『假打』的表現,為什麼卻受到最嚴厲的處罰?如果說是因為綿陽財小勢弱中國足協就拿軟柿子捏的話,那無疑於掃黃只抓了街邊的『野雞』,而放過了酒店桑拿裡的『小姐』;
二、為什麼主犯不辦,協從必究?
現在除了對亞泰和綿陽兩家俱樂部有處罰外,對於其它幾家『假打『俱樂部,足協只處罰了隊員而沒有處罰俱樂部。過去有句話『主犯必辦,協從不問』,現在中國足協把這句話反過來了:『主犯不辦,協從必究』。因為在這些假球比賽中,俱樂部纔有可能是最大的主犯。足協到底有沒有對這幾場假球的性質作過調查,就做出這種處罰。是俱樂部之間的交易,俱樂部讓隊員打假球,就得雙方俱樂部都處罰;如果是一家俱樂部收買了另一方的球員,拿現錢的那一家俱樂部就得受罰,就算是一方的球員收買了另一方的球員,那麼俱樂部出現這麼眾多的球員打假球,俱樂部首先就有管理上的責任。球員打假球是應該受罰,如果幾個球員就能完全操縱一家俱樂部打假球的話,這樣的俱樂部不是壞蛋就是笨蛋;三、為什麼只有中遠一個隊昇A?
按聯賽的規則,應該有兩個隊昇A,前面的隊受處罰,就應該由後面沒有受罰的隊遞補,比如吉利隊也受罰,就該由下一位的廈門隊遞補,這是尊重規則的嚴肅性。其實吉利隊的罷賽性質與打假球在程度在完全不同,沒有理由因此就取消吉利的遞補資格,何況在中國足協的處罰還並沒定性吉利是『罷賽』。沒有受到中國足協處罰的球隊,從法理上說,都是『乾淨』的球隊,具備遞補的資格,不然連中遠也沒有理由昇A,否則就是中國足協自己違規,所以要昇就必須昇兩個,要不都不昇,纔說得過去;
四、中國足球缺乏法治精神
如果說上面幾條是法治精神上的不健全,那麼對這些比賽的上場隊員一刀切既是不合法理,又沒有人性上的關懷。只簡單地問一個問題,打假球的得益方的守門員,他在這場比賽中觸犯了哪條規則,要面臨斷送運動生涯的處罰,中國球員除了踢球外,沒有什麼別的技能,不讓球員踢球,不只意味著球員的足球生命完了,對他的名譽和一生的影響都非常大,而且很可能他的生活也被毀了,中國足協這樣一刀切似地處罰,有沒有替那些無辜的球員多想一想?矯枉過正是可以的,但並不意味『矯枉過正』就可以無限度,就可以『濫殺無辜』。
這同樣也是不合法理的;
在對待中外教練員和運動員的態度上也缺乏公平的准則。中國足協憑什麼就把外國教練和外援排除在假球之外呢?安蒂奇在五牛與舜天的比賽結束後,就聲稱那場比賽很正常,沒有問題,這樣的教練是真傻呢還是裝傻呢?隋波事件就是因為有人想收買國力隊的外援打假球引起的,誰敢說外援就是清白的呢?
五、客觀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向擔當著中國足球黑暗現象『批判者』的戴大洪,這次說中國足協還是有進步的,至少從過去的逃避責任或不了了之,到現在能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處罰,從客觀上,對假球確實能起到震懾的作用。但中國足協仍然沒有對自己存在的問題予以反思和自罰,還是一種錯在俱樂部和球員,『沒我什麼事』的態度,這還是令人非常遺憾。中國足協這麼大面積地處罰球員,足協從一個管理者來說,跟俱樂部一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足球》報等媒體早在中國足協今年只昇不降的政策出臺後,就多次警告今年的甲B將是一場瘋狂的豪賭,假球黑哨將達到前所未有的猖狂,可是中國足協對此卻做了什麼樣的預防措施呢?
中國足協對假球從前是『先不預,後不治』,現在進步到『先不預,後來治』了。可是中國足協如果以後還是不預防在先,只是事發後纔處罰,那麼中國足球永遠也擺脫不了假球的怪圈。
六、處罰還有變數
當然,作為曾在建業俱樂部乾了多年總經理的戴大洪,也深深了解中國足球的『國情』和復雜性,中國足協要想動真格也有很多難處,再加上中國隊剛打進世界杯,中國足協如果處罰的俱樂部太多,可能招至國際足聯的處罰。所以他認為中國足協這樣的處理其實還存在許多『變數』。變數一是通過處罰一些俱樂部的隊員達到『抽乾血』的效果,讓一些俱樂部在明年保不住級後,自然『死亡』,而只降綿陽一個隊的級,可能就是為了把明年降級的位置多空一個名額出來;變數二,足協這樣的處罰可能也是一個『陽謀』,讓一些認為被冤枉的俱樂部和隊員把更多的黑幕抖出來,足協可以在證據更充分的情況下對更多的人作更嚴厲的處罰。
七、行規不能大於法
如果俱樂部和球員對中國足協的處罰不服,如果再經裁決仍不服的情況下,可不可以違背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到地方法院狀告中國足協呢?已經翻譯了全本的國際足聯章程的戴大洪說,中國足協的這條規定實際上也是根據國際足聯的章程來的。但在國際足聯的章程上也沒有說死國際足聯內部的糾紛只能在國際足聯內部解決,只是說『盡量在國際足聯內部解決』。像博斯曼法案就是歐足聯被告上法院輸了官司的案例。而且目前國際足聯也在進一步加強內部的法治建設,現在國際足聯正在聘請一些法官組建內部法庭,這些法官都是相對獨立,有法律執業資格的人士。行規不能大於國家法律,中國足協的規定不能跟國家的法律對著乾,所以中國足協的規定只能說是一條『二十二條軍規』,他不能拿著這條荒唐的規定來當擋箭牌。(李京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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