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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罰本賽季甲B聯賽最後兩輪不正常比賽現象之前,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昨天還公布了對另一支甲B球隊廣州吉利隊於第21輪比賽中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足協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全文如下:
各賽區委員會、甲級俱樂部:
在9月29日甲B聯賽21輪第122場上海中遠匯麗隊與廣州吉利隊的比賽中,廣州吉利隊因對上海中遠匯麗隊在比賽補時階段的進球對裁判員的判罰表示不滿,1號守門員田野帶頭對裁判員進行指責;在部分運動員圍攻指責裁判員的混亂時機,28號外籍運動員圖穆企圖將一張大面值人民幣塞進助理裁判員的口袋裡,以此方式來侮辱助理裁判員;主教練周穗安以及俱樂部總經理桂生悅對裁判員進行指責,延誤比賽時間,經裁判員和比賽監督的多次勸告仍置之不理;周穗安又在賽後新聞發布會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的評論。這些都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根據《中國足球協會違規違紀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和第十一條等有關條款,給予廣州吉利隊上述有關人員和俱樂部如下處罰:
1、1號運動員田野停賽4場(2002年甲級聯賽1-4輪),罰款人民幣1萬元;28號運動員圖穆停賽8場(2002年甲級聯賽1-8輪),罰款人民幣2萬元。
2、主教練周穗安和俱樂部總經理桂生悅分別停止比賽工作4場(2002年甲級聯賽1-4輪),各罰款人民幣4萬元。
3、在比賽沒有終止的情況下,廣州吉利隊擅自離場,經裁判員和比賽監督多次勸告仍未恢復比賽,給予廣州吉利俱樂部警告處分。
上述人員在處罰期內,不管在國內將是否轉會,只要參加由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的全國足球甲級聯賽,其處罰均為有效。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個人罰款由俱樂部代繳,並應在處罰生效後30日內寄交中國足協的銀行帳號。逾期不交的,將處以加倍罰款,並視情節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張吉龍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足紀字(200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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