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泳壇第一大案??江門『毆裁案』一審已經有了結果,但原、被告雙方均不服,都表示要上訴。
今年5月11日,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對陳夏訴山東四名游泳選手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柳子謙、付勇賠償原告醫療費、工資損失、住宿費、伙食費、乘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8684.67元,兩人各付50%;二、柳子謙、付勇要在《中國體育報》(非中縫位置)向原告賠禮道歉;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兩被告各承擔一半。
5月15日,山東游泳選手付勇的代理律師楊念華提出上訴;三天後,原本表示『對判決結果基本可以接受』的原告陳夏也提出了同樣的請求。
記者在近日采訪了楊念華,得知他們在一審結束後就准備上訴,『因為法院和原告提供的證據都不能認定究竟是幾個人毆打陳夏以及另外一個人是否肯定是付勇;精神賠償的數額也不合理,我們認為這件事對陳夏的精神傷害沒有那麼深的程度』。除了對法庭認定付勇參與毆打陳夏有異議外,楊念華還認為精神賠償的金額過高,『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出臺的關於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精神賠償的金額應根據案件的性質、當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經濟能力來確定;如果被告對原告的精神傷害程度不深,法院可以不理會原告精神賠償的要求。據此分析,這件案子的當事人雙方是工作關系,裁判和運動員發生衝突也屬正常范圍;從付勇的經濟能力來看,他只是個運動員,收入不高,4萬元的罰款對他是不小的負擔』。
既然被告方的上訴是『早有謀劃』,那原告的上訴又是什麼原因呢?『我們給江門中院的上訴狀中寫得很清楚:如果山東方面提出上訴,就請法院為我們的上訴立案;如果他們不上訴,我們也就撤回上訴請求』,這是陳夏的代理律師林耀強的回答。
林耀強解釋說:『如果他們肯認錯,我們覺得一審判決基本上維護了陳夏的利益,就這樣算了;可他們至今不認錯,我們覺得有必要徹底討個公道。他們堅持說付勇沒有參與毆打陳夏,而我們認為山東隊的四名被告其實都參與了。』
林律師表示,他知道有份很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四人都參與了毆打,『事發後,游泳管理中心有一份包括證人、證詞的事件調查報告,並且在給山東方面的通報中也說到「四人參與毆打」的事實。現在,我們已經請求江門中院要求游泳管理中心出示這份報告。如果他們提供了這份報告,那麼二審肯定還是我們贏』。
隨後,記者再次查閱了游泳管理中心對四名山東選手的處罰通報。通報說:『在廣東省江門市舉行的全國游泳錦標賽中,山東省運動員付勇、柳子謙、武青和金浩擾亂賽場秩序,辱罵並毆打裁判員,造成了惡劣影響。』如此看來,如果江門中院在二審中采納了陳夏方面的建議,游泳管理中心也拿出那份調查報告的話,山東方面要『翻案』恐怕難度不小。(梁勁松)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