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場賽事的前六名得分。
取分法則兩度變更,現在則是按照1991年通過的條例:
冠軍得10分(之前為9分,而五六十年代時只有8分),亞軍6分,季軍4分,第四名3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
以前還有創最快圈速獎勵的1分附加分。